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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学院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管理,充分发挥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新媒体平台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宣传学院动态,树立学院形象,促进学习交流。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学院新媒体平台进行管理与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人员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新媒体平台管理责任部门为院团委宣传部,负责日常管理。团委宣传部负责资料收集、信息递交、汇总、核稿,报本院分管领导进行审批;负责新媒体平台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

第五条 学院新媒体平台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团委宣传部部长:负责新媒体平台稿件的审核与发布,及平台的整体运作工作;

(二)团委宣传部副部长:负责新媒体平台稿件的初审与编辑,以及微信、微博文章关注者问题答复工作;

(三)团委宣传部干事:负责接收并收集整理稿件与信息反馈。

第六条  稿件审核人员在编辑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与规范性负责,确保无意识形态问题和信息差错。

第三章  发布范围与程序

第七条 新媒体信平台的信息内容及发布程序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对外发布。

第八条  发布与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的宣传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  发布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1.学院重要会议、公告通知、政策文件等工作动态信息;

2.学院党建工作、思想教育、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学院结合工作需要,认定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刊发的信息要做到内容切合实际、文字简洁准确、做到图文并茂,责任部门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同时,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程序:

(一)宣传部信息员收集、整理编辑信息;

(二)分管团学工作的辅导员进行初审,后交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重要稿件须报送党总支书记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信息内容,由团委宣传部统一发布;

(四)对于读者反馈的意见,由团委宣传部信息员负责答复;对于一些不好把握的,应向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报告,并根据学院意见进行答复。

第十二条 平台信息按照相关发布板块,做到每周至少更新2次。

第四章 评分与奖励

第十三条  凡属学院师生员工,均有对外宣传学院的义务。学院积极鼓励师生员工踊跃参加外宣活动,并对取得实际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为鼓励师生重视此项宣传工作,凡学院在校学生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撰写并署名的宣传作品,按照类别、篇幅给予相应奖励。稿件被微信平台采用的,学生综合测评加0.5分/篇。如稿件被校内外媒体采用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加分每学期总结一次。由团委宣传部负责人按时编制明细表格,并交负责辅导员审核,宣传部负责人将签字表收回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媒体上刊发有关信息,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的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师生个人建立的微信、微博、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须向学院党总支和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平台运营或管理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出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授权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