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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必然要求,是着力解决学生因心理问题引发各种问题的现实需要。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既立足于学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又着眼于学生未来的发展,坚持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坚持普遍性与针对性相结合,坚持指导性与主体性相结合,坚持发展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第四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湘办发〔2020〕12号)和《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湘教工委发〔2021〕2号)等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统一,优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辅导咨询、预防干预、平台保障“五位一体”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化水平,有效降低学生心理疾病发生率,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学生严重心理危机个案发生,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

第三章 完善课程体系

第六条 开设公共必修课程。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参照专业课程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课程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1.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建设和管理,定期组织教研室成员开展集体备课、听课、磨课等教研活动。教研室成员可以参加各级教学比赛,积极提升教学效果。

2.面向全体新生开设32学时、2个学分的公共必修课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用好省级示范教材。

3.积极拓展线上、线下教学体系,打造精品网络课程、微课等,加强课程思政建设,不断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注重学生的互动、体验和分享,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第七条 开设选修课程。遵循学生发展规律,以问题为导向,围绕人际交往、恋爱心理、生命教育、情绪管理、挫折教育等,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编写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材。

第四章 加强宣传引导

第八条 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教育模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普及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心理健康知识。营造良好的心理育人氛围,发挥学生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探索将永州地方优秀文化融入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地方文化的育心育德作用。

1.以“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日、“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等时间节点为契机,广泛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专题教育活动。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心理素质拓展、心理沙龙、校园心理情景剧展演等活动。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创建一院一品牌的特色活动。

3.编辑《心韵》《心港》《心理危机干预案例集》《心理手册》、书签、卡套等心理资料,面向师生宣传与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4.依托微信、易班、QQ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线上心理知识宣传与普及。

5.支持、指导学生成立心理互助社团,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协会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学生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

6.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优化辅导咨询

第九条 精准开展成长辅导。加强教学学院成长辅导室规范化建设,完善成长辅导制度,发挥成长辅导作用。

1.组建以辅导员为主体,班主任、专业教师为骨干,其他思政工作队伍为补充的成长辅导教师队伍。

2.定期举行辅导技能培训,开展案例研讨,不断提升队伍辅导技能,增强成长辅导实效。

3.有针对性地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思想、学习、生活、恋爱、就业等问题,实施分类辅导,精准辅导,及时做好重点关注学生的研判、转介工作,分级分类建立完善的学生成长档案,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第十条 科学开展心理咨询,完善心理咨询各项制度,面向学生提供及时、连续、有效的咨询服务。

1.坚持开通24小时心理危机干预、预约咨询服务热线。坚持实行固定咨询与机动咨询相结合的制度,安排专兼职咨询师,在周一至周五的下午(三小时),周一至周日的晚上(三小时),面向学生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2.优化咨询模式,针对个性问题开展个体咨询,针对共性问题开展团体辅导。原则上每次值班(三小时)只接待1个学生咨询、1 次团体辅导或危机干预,并及时做好咨询记录,完善相关咨询档案。

3.严格执行心理咨询值班制度,迟到、早退、缺席等将按照教学事故相应处理办法予以处理。严格保密学生隐私,及时上报危机个案,协助做好转介工作。

4.为完善24小时心理热线电话值班、咨询预约登记等工作,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勤工助学标准核发学生劳务费。

5.面向学生开展咨询效果评估与调研,不断提升咨询效果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 以教学学院成长辅导室和学校心理咨询室为平台,融合开展辅导咨询,形成校院联动机制。

1.教学学院要强化学生日常教育与成长辅导的充分结合,及时转介心理异常学生至心理咨询室。

2.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教学学院成长辅导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及时接收、有效处理转介个案。

3.学校和教学学院要畅通信息渠道,完善转介机制,形成帮扶合力,及时召开心理专题研讨会,共同评估重点学生的风险、隐患,制定帮扶方案,预防心理危机事件发生。

第六章 强化预警干预

第十二条 落实“五早”预警机制。畅通信息上报渠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

1.班级心理委员、寝室信息员、宿管员等密切关注学生心理行为表现,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班主任、辅导员。

2.班主任、辅导员不定期进教室、进班级、进宿舍,深入了解学生心理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教学学院认真开展重要时段、重点对象的心理排查工作,按时将排查结果上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4.面向新生、毕业生开展全面心理普查和排查访谈,面向其它年级学生不定期开展心理调研和动态心理评估。

5.教学学院坚持实行“一周一报告”、“一月一排查”和发现异常立即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的预警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全校心理重点关注对象实行“一周一反馈”、“一月一通报”的反馈机制。

6.因心理问题休学学生,教学学院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档案,并上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陪同,持返校前2周内的三级甲等医院精神科(心理科)或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返校。经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教学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共同评估,认为适合在校就读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三条 完善“五个一”干预机制。一旦发现有学生出现危机状况,严格落实“一名危机学生、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干预机制。

1.学生情绪、行为、精神出现异常等,存在自伤或伤人重大安全风险,应立即启动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2.教学学院是应急预案落实的主要责任单位,一旦出现危机,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必须到场处置,专职咨询师到场提供专业指导,共同制定应急措施,班主任、辅导员、心理专干、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积极开展救助,相关职能部门依应急预案职责要求,履职尽责,全力配合。

3.必要时拨打120、110、119等,积极寻求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和分管校领导报告。

4.教学学院应对异常学生采取24小时不离人陪护、监管,并通知其家长来校共同处理危机,确保不出现极端事故。

5.学校和教学学院对危机学生要积极主动、合力开展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或转介治疗。危机解除后,做好后续跟踪辅导,直至完全康复。

6.学校和教学学院在处理校园危机事件的同时,要组织心理专兼职教师对受危机事件影响的师生,开展支持性心理辅导与援助,预防次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健全“五级”工作体系。构建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医院的五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防控工作体系。

1.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对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宿管员、保卫人员、教学楼栋管理员等开展心理知识培训,每学期不低于4学时,并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定期对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等开展心理知识培训,每学期不低于4学时。

2.学校与省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绿色通道”,畅通转介机制。

3.教学学院制定心理信息员、心理委员选拔和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和培训,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第七章 推进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 打造教师发展平台。

1.强化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开展辅导员、心理专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上岗培训、认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机制。

2.培育建设一批“心理名师”工作室。

3.对接地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永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4.积极组织心理咨询专兼职教师参加各级学术交流会议,开展对外交流与展示。

第十六条 强化科学研究平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注重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学校每年在校级科研课题、思政课题等科研项目中,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课题或委托项目。在申报国家、省、市等科研项目中,大力支持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申报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课题,鼓励广大教师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和实践。

第十七条 完善心理援助平台。

1.完善《24小时心理援助暨咨询预约热线管理办法》。

2.组建以专职教师为骨干,心理专干、辅导员和兼职心理咨询师等为补充,学生心理助理为桥梁纽带的心理危机应急队伍。

3.适时建设网络心理咨询与援助平台。

第十八条 搭建家校医联动平台。

1.完善家校心理帮扶联动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向家长了解学生的身心状况,告知学生在校情况,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2.班主任、辅导员等每学期与重点关注对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沟通1次以上,及时掌握学生状况。

3.加强因心理问题外宿学生的管理与服务,不定期走访和了解学生家长的陪读情况,坚决杜绝因家长擅自离开而出现学生无人监管的危险局面。

4.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陪读家长座谈会,及时了解外宿学生和家长心理困惑,给予心理帮扶,并做好记录。

5.畅通转介机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绿色通道”的建设。出现危机情况时,协助家长转介学生,邀请医生进校会诊,开展家校医座谈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领导保障机制。

1.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进一步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 积极支持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工作部)、教务处、 计划财务处、保卫处(综治办)、团委、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工作部)分管心理健康工作副部长任小组成员,负责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指导,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各教学学院成立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小组,由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 与实施。

第二十条 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

1.学校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教研室主任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兼任,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设主任1名,专职教师按师生比1:4000 配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

2.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按照生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以保证心理健康的宣传教育、专家咨询、心理健康普查、设备添置、辅导讲座、师资培训、学术科研和评估奖励等工作。加强硬件建设,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场地,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仪器,建立专门新媒体平台等,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适时建立校内外心理素质拓展基地。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

1.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为骨干,班主任、辅导员和兼职心理咨询师等为补充的,作风硬、业务精、素质高的工作队伍。

2.教学学院心理专干相对固定,必须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取得心理咨询行业资格证书。不具有专业背景或未获得心理咨询资格证书的,必须具备2年以上辅导员工作经历,并通过校内、外心理咨询知识的系统培训后方可上岗。

3.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培训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学校划拨专项师资培训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专职教师每年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会议不低于40学时,参加心理咨询案例督导不低于12学时。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兼职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会议。学校大力支持专兼职教师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注册心理咨询师、督导师等专业资格认证培训。

4.专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个体与团体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全部纳入教育教学课时核算、考核评价、职称评聘的成果认定或学术性评价内容。

5.专职教师在教育教学比赛、双师双能、人才评定与认定、科研申报等方面等同一线专任教师参与申报、比赛、评聘。

6.专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系列,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7.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个体与团体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统一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核算,经教务处审核后计入教学工作量,学校按照教学课时予以核发。工作量核算标准为:个体咨询值班1次(三小时)计1课时,咨询1人次计1课时,完成相应咨询档案计1课时;团体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完成1次并及时做好咨询记录,每次计3课时。

8.专职教师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并参照一线专职辅导员给予岗位津贴。

9.鼓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提升心理健康教育队伍整体素质。支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开展或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理论和技术的实证研究,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应用效果明确的心理干预技术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效果的考核制度保障。

1.加强对教学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督查,成长辅导室建设与运行纳入学生工作考评体系。

2.针对因心理问题发生极端事件的教学学院,深入开展工作会诊。

3.每年开展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心理工作突出贡献奖项的评选,由个人申报,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进行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于 2021年3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