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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湘科院教字[2012]4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且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校纪校规,未受过学校处分。
4.体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学校处分且未撤销者。
2.退学试读者。
3.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外语考试成绩者。
4.只发给结业证书者。
5.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8门专业课以上(不含8门)课程是通过补考或重修合格者(同一门课程重修重考2次按一门课程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授课的,每一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
6.直接进入本科三年级学习的专升本学生,虽获准毕业,但在本科学习期间累计有4门以上(不含4门)专业课程是通过重修重考合格者(门数计算方法同上)。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毕业后重新申请学士学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1.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答辨,但毕业后一年内再次答辩通过者。
2.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外语考试成绩,但毕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相应考试且达到要求者。
3.因结业(专业课累计不及格门数低于8门)而缓授学士学位,但通过补考获得毕业证书者(专业课累计不及格门数高于8门者参照第三条第(5)款执行)。
4.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处分但在毕业前已撤销,且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如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等以上奖学金、学科与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等奖励)。
5.因第三条中(3)、(5)、(6)款未获得学士学位,但在学科竞赛、校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6.因第三条中(1)、(3)、(5)、(6)款未获得学士学位,但处分已经撤销,且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
7.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处分,且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若在毕业后两年内,确已改正错误,表现优秀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其表现优秀)。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0人组成,设立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其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处(室)和各有关系(部)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5.学校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即学士学位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有本科专业的教学系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分委员会主席 (须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 1人。分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人选由系主任推荐,报校务会批准。
第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包括所学课程的成绩、毕业论文或设计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2.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4.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九条  校、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1.学校各专业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条件者,由毕业生所在系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册”。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分委员会主席签字,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汇总。
2.教务处汇总并核实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资格,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教务处会同各系填写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从2012届毕业生开始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