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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湘科院教字[2012]48号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中载明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必须向学校请假,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学校取消其学籍,即给予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并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一周内,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请假手续(暂缓请假期限为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须按学年缴纳学费,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认可
 
第六条  学生必须依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时参加所学各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上课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论);
(二)一学期某门课程有三分之一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做或缺交者。
第七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一)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要求如下:
1. 期末课程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2. 含有实践或实验且不单列成课的课程,其平时成绩可占40%。
3. 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测验、实验、课堂提问、上课出勤等。
(二) 考查课程的评定,应该是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出勤、作业(实验)、测验、课堂讨论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量化记分,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后,对不及格课程,视其具体情况予以补考或重修重考,在学习期限内,只允许一次正常补考或重修重考。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补考,可直接计入留降级课程。
(一) 因考试违规,课程考核成绩记0分的。
(二) 因旷课、缺交作业(实验)达到规定数量而未参加课程考核的。
(三)课程考核成绩在39分(含)以下者。
(四) 无故缺考者。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一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的主干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有四门(含四门)不及格者。
(二)自入学来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及格的主干课程累计超过六门(含六门)者,予以留级。
(三)凡学年第一学期达到上述留级规定时,作降级处理,可暂随原班学习,待学年结束时编入下一年级。随原班学习期间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在留级后可免修,未合格的留级后重修。
(四)主干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
第十三条  确定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内容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三)考试舞弊、无故缺考、旷课达到规定教学时数、偷窃试卷等,该门课程不予重考,直接计入留降级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或跟班试读一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以及少数学生在某一方面发展的特殊潜质或其他特殊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允许学生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录取专业与志愿专业相差甚远。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或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四)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  学生应于第一或第二学期最后一个月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后,向拟转入系(部)递交该申请,拟转入系进行资格审查、能力测试和相关考核,审查、测试和考核合格后,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拟转入系(部)将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及所编班级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统一报送各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逾期或教务处正式下发转专业文件后,不再接受学生个人转专业申请。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且不能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学完的课程,如果相应课程层次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专业后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无效,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应分别向转入方和转出方提出申请,经两校协商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得到省厅书面回复认可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由转出校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再由转入校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期末一个月内办齐所有材料并上交相关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高职转为非高职。
(三)正在休学、停学的学生和应予退学的的学生。
(四)学生进入第三学年后,不再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五)音、体、美专业学生不能跨大类转专业。
(六)文科专业不能转理工科专业。
(七)其他专业转外语专业未达到规定的口语分数线者。
(八)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学生不得转学。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学年限(含休学)。学生在校最长修学年限为6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病请假超过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经教务处、主管校(院)长批准可允许再休学一次,休学时间累积不能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停止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停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教务处、主管校(院)长批准,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停学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也不得擅自在校听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在申请复学学期前一个月内持休学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经审查属实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学生休学、停学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则跟班试读或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提前复学而休学、停学时间已超过6个月,按休学、停学一年处理。
(六)停、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继续休、停学未获得批准者,由系(部)作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主管校(院)长审批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休学、停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审批,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有六门主干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自入学来不及格的主干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累计超过八门(含八门)者。
(三)留级后不及格的主干课程累计超过四门(含四门)者。
(四)累计考试舞弊两次者。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到50学时者。
(六)本科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满6年,专科生满4年仍未修满课程者。
(七)休学、停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停学申请者。
(八)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二)经学校动员,因病须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须由系(部)、教务处、主管校(院)长批准,由教务处出具退学证明。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系(部)上报材料,报教务处审定。教务处审定后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对因受处分而退学者,由学工部处理并出具退学证明。
(四)对退学者,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对擅自离校或休学、停学后逾期未返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五)退学学生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疾病患者(包括意外致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湖南科技学院奖励与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毕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经考核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标准学制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可申请延期毕业,但学生在册时间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1. 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向所在系(部)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系(部)审核及教务处、主管校(院)长批准后,报招生分配部门备案。
2. 经批准允许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
3. 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延长期内住宿自理。
第三十四条  结业。
(一)规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不具备毕业资格者,可发给结业证书。
(二)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起填写。
第三十五条  肄业。
对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至少学满一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可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历证书执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