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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中心工作。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学院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工作宗旨
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协助院长指导学校教学工作,其职责是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监控及教学管理中的政策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论证、审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教授、学科带头人、教育教学骨干及主要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由5~7人组成,秘书1人。
第四章  工作任期
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任期三年。
第五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如下:
(一)提出学院人才培养指导思想,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二)审议学院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规划,并监督规划执行情况;
(三)审议学院的年度教学工作要点;
(四)审议学院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
(五)对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风、学风建设进行指导;
(六)审议教学评优结果;
(七)审议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奖评选结果;
(八)审议课程建设规划及评价成果;
(九)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和实践教学建设规划及评价结果;对专业设置及新专业申报以及课程的调整建议提出论证、咨询意见
(十)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价成果; 
(十一)审议专业培养方案、专业教学大纲、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验实习方案等;
(十二)审议学院教学工作水平评价结果;
(十三)指导教学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学院新教师的培训、辅导和帮扶工作;
(十五)督导教风、学风和考风的整顿建设工作;
(十六)对其他涉及的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