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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室电器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设施设备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实训室的变配电系统及电器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器设备为发电、供电和用电设备。

第四条 实训室电器设备和线路安装要符合产品设计规定要求。电器设备和线路绝缘性能要好,并安装有可溶保险或自动开关等设施。电源及线路周围必须保持整洁干燥。

第五条 新购的电器使用前必须全面检查,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使用烘箱和高温炉时,必须确认自动控温装置运行良好。

第六条 产生大量蒸汽、粉尘、易爆易燃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

第七条 设备开关和配电装置、设备使用的电源线应有专人管理和定期维护。移动电器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转,电路或用电设备使用异常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并及时报专业人员处理。

第八条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供电线路。如需增加用电负荷,要按规定,向学校用电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由学校用电管理部门安装。

第九条 严格控制电热器的使用,如需使用电热器必须确保有人在现场看管;如人离开,必须及时切断电源。电热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条 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要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十一条 实训室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检查各室灭火器、门、窗、电器线路、通风设备,确认正常后方可离开。

                                        

 人文与社会科技学院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