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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每个教师一个学期允许两次实训教学事故三级,两次教学事故三级内,不扣年终考核评分,也不进行绩效工资考核。超过此范围,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条、上课老师需提前10分钟亲自到实训科领取实训室钥匙,不准代领,任何人不得私自配钥匙。一旦发现私配钥匙,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并对相应实训室的锁进行更换(200元/道);入实训室后认真检查设备仪器是否齐全、运行是否正常,要做好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保证设施设备整洁完好。

第三条、组织学生有序进入实训室,学生进入实训室后,未经同意,不准擅自改动室内设备的摆放位置;不准将实训室设备挪作他用,发现一次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如果造成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或者恢复原功能和原状,并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发现私自拆卸实训室设备零部件或者损坏设备的行为,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并对损坏的设备进行照价赔偿。

第四条、上课结束,上课老师应立即将钥匙交还到实训管理员,如因未及时交还导致其他老师不能正常上课的,按教学事故三级处理。

第五条、学生在上实训课的过程中使用室内设备时要轻拿轻放,一旦有故障,应立即报告老师,老师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实训科进行处理。

第六条、实训室是学习技术技能的场所,禁止抽烟、吃东西或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带饮料、不准随意喧哗、走动、打闹;如有下列情况发生时,老师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执行,学生依本条处罚:

1、在实训室抽烟,罚款100元/次,一旦因为抽烟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按学校资产处评估价值赔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移交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2、在实训室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无法维修,需照价赔偿。

第七条、教师要教育学生爱护室内器材设备等公物,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非正常使用而造成器材损坏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实训期间,老师不得将学生留在实训室而随意离开,发现一次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上课结束,组织学生清理实训室的设备仪器并摆放整齐,做好清洁卫生,并关电、关灯、关门、关窗,教师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发现未关门,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造成设备丢失或者损坏的,由上课教师进行赔偿。未关电或关灯或关窗,按一次教学事故三级处理。未组织卫生清扫或卫生清扫不达标的,按教学事故三级认定处理。

第十、凡是对学生的罚款,所有罚款都由当堂课的上课教师进行代收,交到实训科,收不齐的从该名老师课时津贴中扣除。

第十一、所有实训教师除了遵守本规章制度,其他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