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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湘科院校办字〔2012〕18号


 

         为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确保学校学生活动正常开展,切实维护学生在活动中各项权益,有效拓展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活动的组织及开展
1.学生活动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组织或参加的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相关的课外文化艺术、健康娱乐、体育竞技、学术科技、实践调研、社团及各类竞赛活动。
2.学生活动的组织单位为学校、与学生教育和管理相关的各机关处室、各系部、校团委、校学生会、各系分团委、各系学生分会、各班委会、各团支部、各学生社团等,任何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组织开展学生活动。
3.学生活动的组织开展原则上要有主管领导、老师或指导老师在场,要有明确的教师组织者和学生负责人,采用专人负责制进行管理。要明确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活动开展前要有详细的活动计划和方案。在校内举行的学生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得安排在正常上课或晚自习时间。
二、活动的管理及审批
1.学生活动的管理遵循“谁组织开展谁负责管理”的原则。
2.活动组织单位及审批单位应认真审查活动举办意义、可行性以及活动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有不健康、反动等内容。
3.主办单位开展有关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生活动,必须提前3-5个工作日进行申报,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或有境外资助的,还须经国际交流处审批后方可举办;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举办;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和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
4.班级、系级学生活动由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管理。各系举办的跨系学生活动由校团委审批。校级学生活动名称统一为“湖南科技学院****年+活动名称”,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活动审批通过后统一到校团委备案,其中学科专业类竞赛由教务处组织,校田径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篮球、排球、足球、网球等)由校体委组织,学生组织(包括校团委、校学生会、校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开展的活动由校团委组织,其他机关处室组织的活动由相应部门负责。除校体委统一组织之外的体育竞赛由校团委审批,审批通过后报校体委备案。与校外单位联合在校内开展的一般活动由校团委审批,大型活动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参加学生人数在30人以下为一般活动, 30及30人以上为大型活动)。与校外单位联合在校外开展的活动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活动的管理责任
1.学生活动的组织单位对活动负责,组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管理者为直接责任人;
2.所有学生活动都应明确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由辅导员、班主任或相关指导老师担任,直接责任人在活动出现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逐级汇报情况。
3.活动开展前组织单位必须对所有参加活动的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竞技类、外出类等其它具有安全危险性质的活动在开展前还应充分考虑活动各环节的安全问题,做好应急预案,教育指导学生科学避免安全事故,积极做好防护和应急抢救等预案。
4.学生活动安全事故有关责任划定及处理参照教育部第十二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违纪处理
1.未经批准开展的活动,根据事情后果和不良影响程度,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主办单位及责任人相应处理。
2.经批准的活动在组织开展过程中,因主办单位及责任人的主观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对于利用学生活动从事不法行为、煽动学生闹事、宣传不健康思想及内容、操纵学生罢课游行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